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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机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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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收费标准和费用付款方式;

    (v)服务期和地点;

    (vi)协议的变化,终止和终止的条件;

    (7)当服务被暂停或终止时,老年人的重新安置方法;

    (8)违反合同和争议解决方法的责任;

    (9)各方之间共识的其他内容。

    第20条疗养院应根据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康复护理,精神舒适,文化娱乐和其他服务。

    由疗养院提供的服务应遵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规范,例如“疗养院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和“疗养院服务安全的基本标准”。

    第21条疗养院应为老年人提供食物,日常生活,清洁,卫生和其他日常护理服务。

    疗养院应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住宅住房,并装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和器皿,并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洁。

    疗养院提供的饮食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适合老年人,对老年人的营养平衡有益,并与国家习俗和习惯保持一致。

    第22条疗养院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记录,进行日常医疗保健知识宣传,并在预防疾病方面做得很好。当一个老年人突然出现重症疾病时,他或她将立即将其转移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护理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或与周围医疗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如果疗养院建立医疗机构,则应根据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

    第23条护理机构应充分执行有关预防和控制的相关要求。如果发现老年人是传染病或涉嫌严格的感染性疾病,则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告,并与实施卫生治疗和隔离进行合作。 ETC。

    如果疗养院发现老年人怀疑患有精神障碍,则应按照相关的心理健康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处理。

    第24条疗养院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精神舒适服务,例如情感咨询,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

    第25条:疗养院应进行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和娱乐活动,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和文化生活。

    当疗养院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和娱乐活动时,他们应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26条:疗养院应为老年家庭成员提供便利,以便参观或打招呼老年人,并向老年人提供帮助,以与家人联系。

    第27条疗养院应每年对住院的老年人或其家人进行服务满意度评估,并撰写一份分析报告。疗养院可以通过定期的随机检查和评估来检查他们的工作,并在发现时及时改善问题。

    第28条:鼓励疗养院运营社区老年护理服务设施或建立家庭老年护理床,并为家庭提供家庭护理服务,例如为老年人在家中的餐饮援助,洗澡和清洁服务。

    第4章操作管理

    第29条:疗养院实施法律责任制度。疗养院应承担注册,提交承诺,绩效服务,质量和安全,紧急情况管理,消防安全,流行病预防和控制等的主要责任。

    疗养院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建立和改善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以及其他规则和法规工作标准和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

    第30条护理机构应配备与服务和运营兼容的员工,并根据法律与他们签订就业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定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商业培训。

    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社会工作和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根据护理人员的数量以及自我保健人员的比例,部分残疾的人员和完全残疾的人员的比例,疗养院不应小于1:20、1:12和1:5。提供比例的人员。疗养院应加强对老年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建立和改善反映专业技能水平等因素的工资系统。护理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前培训,以掌握适合其职位的知识和技能。

    第31款应根据其注册类型,商业性质,操作模式,设施和设备状况,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和护理水平,合理地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价格管理相关法规。

    由政府投资和建立的政府拥有的疗养院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由社会部队组织的营利性疗养院的服务指控标准由操作员独立确定;由社会部队组织的非营利疗养院的服务指控标准是由操作员合理确定的,相关部门应监督价格。

    疗养院应在明显的位置宣传所有类型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基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32条:疗养院应执行24小时的职责,并在确保老年人的安全方面做得很好。

    疗养院应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视设施,例如入口和出口,接待大厅,值班室,走廊,食堂等,并正确保留视频监视记录,储存期不少于15天。

    第33条如果疗养院有食堂,它将获得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签发的食品营业执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实施原材料控制,餐具和饮料餐具和餐具清洁和消毒,食物样品等。系统,并根据法律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我检查。

    如果疗养院从餐饮部门订购餐点,则应从获得食品生产和运营许可的餐饮单元订购,并根据需要检查订购的食物。

    第34条护理机构应根据法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系统,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进行日常消防巡逻和检查并定期组织灭火和紧急撤离。消防安全常识训练和演习。

    负责疗养院的法律代表或主要人员负责该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属于关键消防安全部门的疗养院应确定消防安全经理,负责组织和实施该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向当地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35条:护理机构应根据法律制定紧急情况,例如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保障事件,并根据法律为现场提供警报设备以及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设施。紧急知识宣传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紧急演习。

    疗养院应制定紧急计划,以进行窒息,压力溃疡,掉进床,烫伤,跌倒,失踪,其他伤害和自伤,意外食品和药物以及文化和娱乐活动中意外的紧急情况,以及每年至少练习一次。

    紧急发生后,疗养院应立即激活紧急计划,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危害扩大。同时,他们应根据应急响应管理的责任划分相关部门和民事事务部门。

    第36条如果在疗养院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则应根据法律和法规报告县级健康和卫生部门,预防疾病和控制机构和民事事务部门;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应将其报告给县级或根据法规发生事故发生的地方。应急管理部和民事事务部的报告。

    第37条:疗养院应为老年人建立信息档案,并收集并正确存储服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档案档案的存储期限不得少于服务协议到期后的五年。

    疗养院及其员工应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38条: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疗养院应接受,使用捐赠和资金。必须及时记录机构收到的各种捐赠资金和材料。捐赠的材料必须按照民事或市场价格部的相关法规记录,并且估值后应注册物理帐户。

    鼓励护理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提供便利,以在机构内提供服务。

    第39条:鼓励疗养院确保责任保险并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40条护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系统,并实施独立和标准化的财务管理。根据有关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应管理和用于特殊资金的特殊帐户应受到金融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应由政府投资,分配,社会捐赠或新建(翻新和扩张)的资产应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应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例如年度运营收入,以便管理层是标准化的,收入和支出已得到充分记录,帐户清晰,社会监督已被接受。

    第41条护理机构应制定相关的投诉处理系统和程序,并披露投诉电话号码和负责人。收到投诉时,机构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政策规范给出答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为投诉人提供反馈。

    第42条如果疗养院由于分离,合并,重建,扩展等而暂停服务,或者由于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则应在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停赛或终止服务前60天根据服务协议。谈判并确定重新安置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民事事务部并为老年人提交安置计划。该计划应阐明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和实施日期。民事事务部应为疗养院提供援助,以适当地重新安置老年人。

    疗养院终止其服务后,应根据法律解决此事,并申请取消注册。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43条:民事事务部门应加强对疗养院服务和运营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它们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则应根据法律及时处理它们,并向公众宣布。

    如果民事事务部门发现在监督和检查期间,其他部门应进行调查和处理的非法和不规则行为,则应立即告知相关部门。

    第44条:疗养院应在每年一月向注册民事事务部提交上一年的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和管理等。

    第45条民事事务部应定期评估疗养院,并对疗养院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和其他条件进行全面评估。

    可以将疗养院的评估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以实施它,并应向公众宣布评估结果。

    第46条:民事事务部根据法律履行其监督和检查职责时,可能会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疗养院和个人的情况;

    (2)进入涉嫌非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疗养院;

    (3)审查或复制相关合同,账单,书籍和其他相关信息;

    (4)如果发现有可能危害老年护理机构的个人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风险,则应命令他们在一个时间限制内纠正问题。如果他们未能在时间限制内纠正问题,则应被命令暂停业务并纠正问题。

    当民事事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时,监督和检查人员不得小于2,并且应介绍执法证书。

    护理机构应在民事事务部根据法律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合作,并真实地提供相关的信息和信息,并且不得隐瞒,拒绝或妨碍它。

    第47条有关注册疗养院,民事事务部应在注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验证注册信息;对于未注册的疗养院,服务场所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发现老年人被拘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敦促他们及时提交他们。

    民事事务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疗养院服务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第48条民事部门应积极促进对疗养院的“双重随机,公开”监督,并通过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择检查员来实施疗养院的监督和检查。随机检查和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宣布。

    民事事务部没有对关键检查事务的随机检查比率设定上限,例如建筑,食品,医疗和健康,特殊设备,服务安全和疗养院的质量。如果随机检查的比例很高,则可以通过随机选择确定检查批次的顺序。现场检查将以每年不高于10%的速度高于10%的速度进行一般检查,例如运营资格,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费,信息披露,规则和法规等。省级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城市和县进行一次随机检查,一次六年,县和地区每季度进行一次随机检查。

    民事事务部应根据疗养院的服务量表,信用记录,风险水平等确定点检查的比例和频率。对于违反法律和不诚实风险的疗养院,适当地增加了随机检查的比例和频率,严格管理和根据法律惩罚它们,并指导疗养院以诚实和守法的方式运作。

    第49条:民事事务部门应加强对疗养院非法筹款的预防,监测和预警。如果发现他们涉嫌在疗养院进行非法筹款,则应根据相关法规迅速将其转移到相关部门。

    第50条的各级民事事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加强对老年护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并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第51条的民事事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老年护理服务行业的统计数据,老年护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报告相关信息。

    第52条:疗养院应听取老年人或其代理商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监督和促进疗养院的服务和运营中发挥作用。

    第53条的各级民事事务部门应开设向疗养院报告和投诉的渠道,并迅速根据法律处理相关报告和投诉。

    第54条如果民事事务部发现个人或组织以疗养院的名义进行活动,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的注册和管理权限,并与调查和惩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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